棉花销售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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