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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销售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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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