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棉花 加工 行为 不得 企业 实施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发行的义务 下一篇:棉花收购者不得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