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石河子法律咨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