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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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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