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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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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