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刑事辩护 > 审查起诉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免予起诉的原则

  一、为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对被告人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必须实行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检察长审核、检察委员会决定和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制度。
  四、对被告人决定免予起诉,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Tag标签:免予  起诉  原则  审查起诉  辩护  刑事律师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