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犯罪的追诉期限
- 下一篇:应当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