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法适用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自首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自首: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自首  认定  根据  辩护  刑辩律师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