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责任 承担 包人 情形 过错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下一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