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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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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