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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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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