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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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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