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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何谓事实劳动关系?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的认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有的认为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还有的认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劳动给付关系。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是相对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把握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实质。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是指相对于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

    理论上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是按照劳动合同无效来进行处理的,并没有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而双重劳动关系尽管我国劳动法原则上不承认其合法性,但实践中仍然是按照双重劳动关系来处理的。因此,审判实践中,所指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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