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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独资企业投资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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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