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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登记结婚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登记结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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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