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登记结婚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登记结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8-30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居民 登记 结婚 香港 澳门 台湾 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无效婚姻的情形 下一篇: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