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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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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