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投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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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投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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