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承担 离婚 时无 过错 可要求 对方 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出资的定性 下一篇: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投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