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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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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