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机关 婚姻登记 不予 记的 受理 离婚 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下一篇: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