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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一、双方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属婚前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是因结婚所欠或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所负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或妻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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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