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申请书 载明 事项 行政 赔偿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