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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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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