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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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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