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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后

不裁定中止支付或者不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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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