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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根据《石河子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依法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 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而未采用的;
    (三)经查实,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恶意串通压价的;
    (四)未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依法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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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