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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的土地

    根据《石河子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四)因法院判决以实现土地抵押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已出让的工业、仓储、采矿、公用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重新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六)依法可进行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
    (七)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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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