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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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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