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债务人 涉及 行为 可以 财产 撤销 债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其实施的行为的范围 下一篇:破产费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