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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其实施的行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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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