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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社会中介机构和清算组成员有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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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