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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清算级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和人个管理人

存在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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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