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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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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