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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当事人无须对评审请求举证证明的事实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四)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五) 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

  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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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