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 下一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驳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