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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已属驰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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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