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医疗事故律师 石河子刑事辩护律师 石河子法律咨询 石河子律师咨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不动产 行的 登记 机构 职责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所称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