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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