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三)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4、配备经国家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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