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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有除地役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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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