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权利人有除地役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供役地 人有 地役 权利 情形 合同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下一篇:地役权合同应包括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