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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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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