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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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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