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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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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