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承担 邮政 损失 邮件 企业 赔偿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直销员推销产品应遵守的规定 下一篇:邮政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