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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