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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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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