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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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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