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典当行 经营 不得 业务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典当行应当建立和健全的安全制度 下一篇:对期刊出版单位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