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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接受高**的委托,指派陈燕律师作为高**的辩护律师。现陈燕律师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法庭参考:
陈燕律师对公诉人指控高**犯有交通肇事罪,陈燕律师没有异议。陈燕律师对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陈燕律师认为,通过今天法庭调查的事实情况来看,高**只所以同意死者王**搭乘便车,是因为王**与高**的表妹旬**是恋人,旬**与王**已经在一起同居生活六年,王**的儿子王某自两岁起就由旬**抚养至王**死亡,故此高**与死者王**之间关系非同一般,类似与亲属关系。而且是王**自己从乌鲁木齐市区搭车到飞机场找到高**,要求要座高**的便车回石河子,高**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拒绝,因为当时是凌晨1点左右,所以本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这一特殊性,它有别于普通的搭乘便车。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于高**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特殊的亲属关系,以及高**出于一片好心帮忙,只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了王**的死亡,他不是故意犯罪,所以恳请法庭能对高**处以缓刑。
另外,本辩护人还想提醒法庭注意,高**在王**死亡后积极实施抢救及处理后事,安抚王**的家人,对于在本案中受伤的其他人员,高**也都积极实施了救助,所有的医疗费及丧葬费都是由高**支付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从高**所实施的以上行为来看,高**本身所实施的是一种乐与助人的善举,但是阴差阳错,好事变成了坏事,这也是出乎高**意料之外的,高**已经尽其所能的弥补给本案的所有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及损失,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高**的所有情况,给高**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高**是过失犯罪,而且没有犯罪前科,他所实施的好意搭乘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所以再次恳请法庭不要对高**处以实刑,让做好事的人不要对社会失去信心。
 
 
 
辩护人:
201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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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