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死刑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