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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线索和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线索或者材料,都应当接受:
  (一)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
  (四)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移送的;
  (七)犯罪人自首的;
  (八)其他方面检举、控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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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