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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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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