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侵权赔偿 > 人身损害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程度  受害  人的  过错  根据  侵权赔偿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