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发生人身损害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铁路 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 发生 人身 损害 侵权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情形